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


公開發行公司: 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依據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所稱證券管理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而證券交易法是公司法的特別法,主要是適用於公開發行以上公司(含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與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之行為規範,包括內線交易與短線交易之相關罰則。
而這些公司通稱為證券發行人。 公開發行公司必須依據證券交易法與主管機關之行政命令,定期公布公司財務與業務之資訊(包括年度與半年度財務報表),如果要從市場公開募集資金,必須先經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方能為之。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之下,公開發行公司可以申請上櫃或是上市,而上櫃與上市的差異在於股權分散與獲利能力等的標準不同。

非公開發行公司: 當公司還沒有向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申請辦理公開發行法定程序之前,其主管機關理論上為經濟部商業司,在此將其稱之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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