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短期投資之定義及條件


定義:
 
短期投資又稱為「臨時投資」,係一種「流動資產」。
短期投資以成本為入帳基礎
所謂短期投資之,通常係指投資於公債、公司債、商業票據、可轉讓存單、股票等。
 
 
條件
 
具有變現性,投資之對象必須具有公開之市場隨時可以出售變現,無須支付重大之出售費用或蒙受削價求售之損失。
 
不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或與其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為目的。(博達、訊碟掏空案)
短期投資不以是否持有一年以下為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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